定义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申请人因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可能会转移、隐匿、或者处分其财产,导致申请人难以执行将来可能作出的生效判决,而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中止对其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
申请主体
对于未来可能进行诉讼的原告或申请人。
申请条件
1.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者处分其财产的可能性。
2. 申请人有合理的诉讼请求。
3. 采取保全措施不致使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申请材料
1.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保全的目的和理由,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申请保全的财产以及价额)。
2. 能证明保全请求成立的证据(如欠条、合同、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
3. 其他必要的材料(如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等)。
申请程序
1.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材料。
2. 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决定是否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3. 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保全措施,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1.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存款、基金、股票、债券等动产。
2.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不动产。
3.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处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
4. 禁止被申请人变更其住址、联系方式。
5. 其他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
异议及解除
1. 被申请人异议
被申请人对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人民法院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官可在人民法院网站查询具体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不再另行公告)
2. 失权异议
超过十五日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异议,保全措施继续有效。
3. 保全解除
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或应当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后果
1.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或者诉前财产保全的请求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承担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 人民法院不依法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其所在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