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财产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或执行程序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变卖其财产,以确保裁判文书能够得以执行而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保全措施包括冻结存款、扣押、查封、限制处分等。为了有效执行保全财产措施,人民法院需要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财产线索是指能够查明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种类、数量等信息的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财产线索: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及时提供财产线索。如果申请人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财产线索,或者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完整、不准确,法院可以裁定驳回保全申请。
收到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后,法院将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法院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措施:
法院还可以根据需要,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现场查实。如果被申请人拒绝提供财产线索或者拒绝配合调查,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例如搜查、扣押等。
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可以解除保全财产措施:
法院解除保全财产措施后,被申请人的财产不受限制。但是,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了担保义务,或者再次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法院可以恢复保全财产措施。
申请人提供保全财产线索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法院通知提供保全财产线索,是为了确保裁判文书能够得到执行。申请人应当积极主动提供保全财产线索,协助法院有效执行保全财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