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固定至关重要。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证据容易灭失或毁损,为保障案件的顺利审判,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申请,并根据情况作出裁定。
1. 利害关系人因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提出申请;
2. 证据与案件有直接关系并具有关联性;
3. 有证据灭失或毁损的危险,或有其他情形可能造成证据难以取得或灭失;
4. 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及时提出,已灭失或毁损的证据不予保全;
1. 申请人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2.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保全的证据名称、种类、内容及证明目的;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和请求;利害关系人的基本信息;
3. 提交保全证据清单、证明证据与案件关联性的证据材料;
4. 法院审查申请,并根据情况作出裁定。裁定批准保全证据的,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
1. 现场勘验(拍照、录像)
由法院委派有关人员(如鉴定人、技术人员等)前往现场进行勘验,制作笔录、拍照、录像等记录;
2. 复制复制
将需要保全的书证(如合同、文件)、物证(如物品、样品)复制为副本或照片等留存;
3. 封存
将需要保全的证据进行封存,加盖法院封存印章,妥善保管;
4. 鉴定
对于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委托有关机构或鉴定人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书;
尊敬的(人民法院名称):
兹有申请人(申请人姓名)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行政纠纷一案,案号为(案号)。因证据可能灭失,特向贵院提出保全证据的申请,请求查封证据物——某电子设备(设备型号、品牌、颜色等)。
一、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
该电子设备为本案的关键证据,其存储了大量与本案争议事实相关的电子数据,包括聊天记录、文件信息等,直接证明申请人诉求的真实性。
二、证据可能灭失的原因:
被申请人曾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该电子设备已丢失,但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该设备仍在被申请人实际控制之中。被申请人长期以来蓄意隐匿该电子设备,有逃避法院调查、妨碍案件审判之嫌。申请人担心如不及时保全该电子设备,可能因被申请人恶意损坏、转移或其他原因而灭失,导致申请人无法获取关键证据,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保全证据的请求:
请求贵院立即对该电子设备(设备型号、品牌、颜色等)进行查封,并采取以下措施:
1. 禁止被申请人使用、处分该电子设备;
2. 责令被申请人将该电子设备交由贵院保管;
3. 依法委派相关鉴定机构对该电子设备内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和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保全以上证据。请贵院依法审查申请,并及时下达裁定,以免证据灭失,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此致
申请人:
署名:
日期: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附件:**
1. 证据与案件关联性的证明材料;
2. 证据可能灭失原因的证明材料;
3. 被申请人蓄意隐匿电子设备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