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诉前或诉中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主要有两种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因此,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时间没有具体限制,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即可。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诉中财产保全的申请时间可以从立案受理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前。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一定的规定,包括:
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主体可以是:原告、被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利害关系人。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财产保全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和要求。发现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送达被申请人。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财产保全的具体执行措施。
常见的财产保全执行方式包括:
财产保全的执行期限一般为自执行之日起六个月,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适当延长执行期限。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种类可以是:保证金、抵押物或者第三人担保。
保证金是指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保全措施执行后可能造成的损失赔偿的担保。
抵押物是指由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不动产或者其他权利,作为保全措施执行后可能造成的损失赔偿的担保。
第三人担保是指由具备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证,承担保全措施执行后可能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的担保。
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法定的时间和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并提供有效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准许财产保全的决定,并严格按照执行期限执行保全措施。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保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