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变卖、隐匿财产,致使胜诉后无法实现债权,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如果被告在保全期间有转移、变卖、隐匿保全财产行为的,原告可以申请执行他人保全的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申请执行他人保全财产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原告和执行人需要具备以下主体资格:
原告申请执行他人保全财产的程序如下:
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写明被执行人(即被告)、执行标的、执行依据(保全裁定)、被执行人转移、变卖、隐匿保全财产的事实和证据、申请执行他人的财产(即第三人)的事实和证据,第三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情况等。
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条件的,决定受理执行申请;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受理后的执行措施包括:
保全第三方财产时,第三人若认为对自己的权益有损害,可以提出异议。异议的种类包括:
第三人提出异议后,法院将依法对异议进行审查、处理。第三人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执行他人保全财产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当事人在申请前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申请材料齐全、程序合法。
律师可以提供以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