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先行调解告知书
一、何为财产保全先行调解
在审判实践中,为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争议标的毁损、消失等情况,法院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民事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规定,在申请财产保全前,申请人应当先行向被申请人发送告知书,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行调解。
二、告知书内容
《规定》明确要求告知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 申请人应当先行向被申请人发送告知书,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行调解。
- 被申请人收到告知书后,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先行调解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先行调解期间为三十日,人民法院应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若调解不成,申请人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 对于申请保全标的价值较小,且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先行调解。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间为十日,人民法院即时进行调解,不另行排期。
三、告知书送达
告知书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申请人。送达方式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 普通邮寄
- 电子送达(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
- 委托送达(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具有代送资格的组织送达)
四、告知书效力
告知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中断诉讼时效:告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后,即视为中断诉讼时效。《规定》明确,先行调解期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
- 限制申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收到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先行调解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财产保全申请。这意味着,先行调解告知书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 促成当事人协商解决:先行调解的目的是促成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避免诉讼的发生。告知书提醒被申请人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也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
五、异议及救济
被申请人收到告知书后,如对告知书的内容或送达程序有异议的,可以向发出告知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人民法院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决定。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的,被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告知书效力不受影响。
六、举例说明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违约,给其造成了巨额损失。甲公司担心诉讼期间,乙公司的财产可能被转移或变卖,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按照新的程序,甲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之前,需要先向乙公司送达告知书,告知其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申请先行调解。若乙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先行调解,甲公司才能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七、注意事项
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运用财产保全先行调解制度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及时送达告知书:申请人应当及时将告知书送达被申请人,以避免逾期送达导致无法申请先行调解或财产保全。
- 注意告知书内容:告知书应当载明《规定》要求的全部内容,否则可能导致告知书无效。
- 积极参加调解:当事人应当积极参加先行调解,积极协商解决争议。调解不成的,应当尽快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 注意异议和救济:被申请人对告知书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总之,财产保全先行调解制度的出台,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争议的协商解决,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