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成都市法院:
我是原告,现因债权被侵害,特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债权的实现。现叙述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纠纷。2023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商品。合同约定被告于2023年4月10日前支付货款。
然而,截至目前,被告仍未支付货款,且联系不上被告。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
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可能。具体理由如下: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重大风险,如果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严重损害原告的债权利益。
原告请求贵院对被告名下下列财产予以冻结:
原告请求贵院对被告名下财产的保全期限为六个月。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明申请事由真实、合法:
原告愿意提供担保,保证在保全期间内不给被告造成不当损失。原告建议由以下方式提供担保:
姓名:张三
联系方式:028-12345678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xxxx路222号
谨启
日期: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