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诉讼标的物灭失、转移、隐匿或者损毁,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法主动采取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防止执行不能,维护胜诉方权益。
财产保全应遵循以下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法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这意味着,只有在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才能申请财产保全。
因此,单独申请财产保全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只有在满足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的条件,即已提起诉讼且有证据证明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受理财产保全申请。
1. 申请财产保全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书。
2. 申请书应载明被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保全标的物的明细,保全请求,以及保全原因和证据。
3.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存在保全的必要性。如对方当事人有转移、隐匿或者毁损财产、转移存款、抽逃资本等行为的证据,或对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证据等。
4. 法院审查后,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将裁定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若不符合条件的,将裁定驳回申请。
在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并不影响原告就诉讼标的物享有的其他权利,如请求执行判决、裁定等。
综上所述,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仅申请财产保全是不行的。只有在提起诉讼并提供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证据情况下,法院才会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在取得裁定后,财产保全措施才生效,并受司法监督。如果保全申请不符合条件,法院将驳回申请。另外,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当事人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