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号:[案号]
原告:[原告姓名或单位名称]
被告:[被告姓名或单位名称]
请求事项:财产保全
原告请求法院对被告实施财产保全的理由是:被告在涉案合同纠纷中存在拖欠债务的行为,因担心被告转移或隐匿财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故申请对被告的财产实施保全。
本院审查了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拖欠债务的事实。此外,原告还提交了被告转移财产的证据,包括《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等。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或者当事人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的风险。为保障原告胜诉利益,防止被告逃避执行,本院依法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
综上所述,本院裁定如下:
1. 冻结被告在[银行名称][账户号码]内的存款,共计[金额]元。
2. 查封被告所有的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等。
3. 禁止被告处分其名下的动产,包括车辆、家具等。
1. 以上财产保全措施自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2. 被告如果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原告,一份送达被告。
主审法官: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