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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财产保全 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4-05-23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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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 裁定书

事号:[案号]

原告:[原告姓名或单位名称]

被告:[被告姓名或单位名称]

请求事项:财产保全

一、案情简介

原告请求法院对被告实施财产保全的理由是:被告在涉案合同纠纷中存在拖欠债务的行为,因担心被告转移或隐匿财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故申请对被告的财产实施保全。

二、证据审查

本院审查了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拖欠债务的事实。此外,原告还提交了被告转移财产的证据,包括《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等。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的风险。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或者当事人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四、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的风险。为保障原告胜诉利益,防止被告逃避执行,本院依法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

综上所述,本院裁定如下:

五、裁定内容

1. 冻结被告在[银行名称][账户号码]内的存款,共计[金额]元。

2. 查封被告所有的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等。

3. 禁止被告处分其名下的动产,包括车辆、家具等。

六、注意事项

1. 以上财产保全措施自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2. 被告如果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七、其他

本裁定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原告,一份送达被告。

主审法官: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