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期间,申请人因担心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处分其财产,导致申请人的胜诉判决难以执行,而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特定财产采取限制 التصرف measure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诉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诉中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书和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根据诉讼请求和保全的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之一或数项:
保全措施采取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审查被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证据后,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诉讼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结果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果申请人胜诉,保全的财产将作为执行标的;如果申请人败诉,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为保全措施遭受的损失。
诉中财产保全制度旨在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败诉方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确保胜诉判决的执行。申请人、被申请人和人民法院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