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破产法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深入,破产财产保全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破产财产保全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或者开始后,为保护、维持和管理破产财产而采取的措施,以防止破产财产的灭失、减少和转移,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违章建筑,又称违建,是指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内容建设的建筑物。违建的法律属性较为复杂,不同法院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法院认为违建属于违法建筑,不具有物权法上的物权属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予以保全;有的法院认为违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破产财产,例如违建已实际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未被相关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等。
对于违建能否纳入破产财产保全,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2019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规定二》),明确规定了违建能否纳入破产财产保全的标准:
第61条:经规划部门批准合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但确已实际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未被相关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破产人的财产,可以纳入破产财产范围。
根据《破产规定二》,违建能否纳入破产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未經规划部門批准的违建,即使没有被強制拆除,原则上也不能纳入破产财产范围。但是,如果违建对破产财产的实现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为债权人提供一定的保障,经债权人会议或者人民法院同意,也可以纳入破产财产范围。
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各地法院对于违建能否纳入破产财产保全的认识逐渐趋于统一。大部分法院倾向于支持将符合一定条件的违建纳入破产财产保全的范围,但具体认定标准存在差异。
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破产案件中违建认定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了违建纳入破产财产保全的认定标准如下:
综上所述,违建是否能够纳入破产财产保全,取决于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各地法院的具体认定标准。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违建,可以纳入破产财产保全的范围,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但对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违建,原则上不能纳入破产财产范围,除非对破产财产的实现产生重大影响或能够为债权人提供一定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