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被执行书是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全的法律文书。当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保全,并制作财产保全被执行书。
财产保全被执行书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以下是财产保全被执行书的标准格式:
(法院印章)
财产保全被执行书
(2023)X执保字第0001号
申请执行人:张三
执行标的:人民币100000元
被申请执行人:李四
公民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1234567
住所地:XXXXXXXXXX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三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符合财产保全条件,本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执行人李四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其在工商银行xxxxx支行账号尾号为xxxxx的存款,数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保全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 6 个月。
请被申请执行人李四于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致
被申请执行人:李四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XXX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被执行书经送达被执行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依法对保全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被执行人收到财产保全被执行书后,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异议的内容可以包括:
执行法院收到被执行人的异议后,应当及时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裁定。对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裁定;对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执行法院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裁定:
被执行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或者证明申请执行的债权没有法律依据或者缺乏事实根据,执行法院可以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