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胜诉方的权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而异议申请则是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于财产保全执行行为表示不服时向法院提出的申请。本文将详细介绍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如何递交,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申请人主要包括以下主体: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应当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具体来说,如果财产保全措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采取的,则异议申请应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如果财产保全措施是由中级人民法院采取的,则异议申请应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此外,异议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的理由。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以下内容: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申请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受理异议申请;否则,应当驳回异议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后,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裁判结果主要有以下两种:
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异议或者撤销保全措施的裁定后,应当立即执行。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服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能会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Q:财产保全异议申请需要提供什么证据材料?
A:异议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主张的理由的证据材料,如与保全请求相关的合同、单据、发票等。
Q:财产保全异议申请被驳回后,还可以继续提出异议吗?
A:不行。异议申请被驳回后,即为终局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次提出异议。
Q: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异议申请后,是否一定会撤销保全措施?
A:不一定。人民法院只有在认为异议申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才会撤销保全措施。
Q:异议申请被驳回后,请求人如何救济?
A:请求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