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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财产保全怎么收费
发布时间:2024-05-23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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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财产保全怎么收费

**引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胜诉一方的合法权益,防止败诉一方转移、隐藏、变卖或者毁损其财产,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临时性扣押、冻结、查封或者其他方式限制其使用、处分和毁损财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本文将围绕法院对财产保全的收费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一、保全费的性质和依据

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其性质是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支付的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交纳现金、提供保证人或者抵押、质押财产等。保全费即为当事人提供的担保费用的一部分,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滥用保全措施,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全费的收费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财产保全费的收费标准如下:

  1. 申请保全标的额100万元以下的,收取500元;
  2. 申请保全标的额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标的额的0.5%收取,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3. 申请保全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标的额的0.3%收取,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需要注意的是:

  • 保全标的额以申请保全时财产的价值为准,由申请人自行申报,人民法院予以审查。
  • 保全费按次收取,无论财产保全的种类、数量和保全期限长短,每次申请保全均需缴纳保全费。

三、保全费的交纳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按照前述收费标准交纳保全费。保全费的交纳方式包括:

  • 现金交纳:当事人可以到法院指定的地点缴纳现金。
  • 银行转账:当事人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保全费汇入法院指定账户。
  • 提供担保:当事人可以提供保证人、抵押或质押财产等担保方式代替现金缴纳保全费。

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决前交纳保全费。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保全费,人民法院可以驳回保全申请。

四、保全费的退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或者保全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并退还保全费。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退还保全费:

  •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人民法院驳回保全申请的;
  • 人民法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
  • 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放弃请求保全的。
  •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宣告撤诉的;

保全费的退还方式与交纳方式一致。

五、保全费的减免和缓交

对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减免或者缓交保全费:

  1.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当事人经济困难的;
  2. 当事人是低收入家庭或者享受政府救济的;
  3. 当事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力缴纳保全费的。

当事人申请减免或者缓交保全费,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减免或者缓交条件的,可以作出减免或者缓交保全费的裁定。

六、保全费的争议解决

当事人对保全费的收取标准、交纳方式、退还等问题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复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