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胜诉一方的合法权益,防止败诉一方转移、隐藏、变卖或者毁损其财产,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临时性扣押、冻结、查封或者其他方式限制其使用、处分和毁损财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本文将围绕法院对财产保全的收费标准进行详细阐述。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其性质是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支付的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交纳现金、提供保证人或者抵押、质押财产等。保全费即为当事人提供的担保费用的一部分,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滥用保全措施,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财产保全费的收费标准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按照前述收费标准交纳保全费。保全费的交纳方式包括:
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决前交纳保全费。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保全费,人民法院可以驳回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或者保全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并退还保全费。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退还保全费:
保全费的退还方式与交纳方式一致。
对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减免或者缓交保全费:
当事人申请减免或者缓交保全费,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减免或者缓交条件的,可以作出减免或者缓交保全费的裁定。
当事人对保全费的收取标准、交纳方式、退还等问题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复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