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其他有权机关为防止财产转移或隐匿,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冻结或查封措施,以确保诉讼、仲裁或执行程序顺利进行。收到财产被保全通知书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应及时了解保全措施的法律后果和应对措施。
申请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委员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保全的,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并结合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作出保全裁定或决定。
保全措施一般自法院、仲裁委员会或其他有权机关作出裁定或决定之日起生效。保全通知书将被送达被执行人和相关当事人,并生效。
保全措施的范围由法院、仲裁委员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在保全裁定或决定中明确。保全范围可以包括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各类财产。
被执行人收到财产保全通知书后,有权了解保全措施的理由、范围和期限。被执行人可以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仲裁委员会或其他有权机关提出异议或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后,须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仲裁或申请执行。如果申请人未按时提起诉讼、仲裁或申请执行,保全措施可能会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根据以下情况解除:
被执行人在保全措施有效期内,违反保全措施处分、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法院、仲裁委员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追究。
财产被保全通知书是法院、仲裁委员会或其他有权机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财产转移或隐匿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收到财产被保全通知书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应及时了解保全措施的法律后果和应对措施,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