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但仲裁程序并不总是能及时结束。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当事人可能会担心对方转移财产,损害其债权利益。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均规定了财产保全的制度,旨在防止一方当事人通过转移或处置财产而逃避仲裁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8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仲裁庭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仲裁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仲裁庭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仲裁庭应当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仲裁庭申请撤销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仲裁庭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决定是否撤销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下列情形,仲裁庭应当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包括申请费、保全费和执行费等,由申请人预交。如果财产保全措施被撤销或解除的,申请人预交的费用应当予以退还。
在某仲裁案件中,申请人A公司与被申请人B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拖欠了部分货款。A公司向仲裁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请求冻结B公司在某银行的存款账户。仲裁庭审查后,认为A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有遭受重大损害的可能,且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所必需的,不违反法律规定,遂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B公司在该银行的存款账户。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制度是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得到执行的重要手段。当事人通过申请财产保全,可以防止对方转移财产,损害其债权利益。仲裁庭应当严格审查财产保全的申请,既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