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又称诉讼保全或诉前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临时限制、扣押等措施,以防止当事人转移、藏匿、变卖或毁损其财产,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则是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决的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法定情形主要包括:
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根据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同,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前,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定采取相应措施。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对于不履行裁定的被申请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例如罚款、拘留等。
如果财产保全的条件消失,或者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主要包括:
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对因财产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时有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保全财产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以能保障债权的实现为限。
2. 保全财产的时限
财产保全的时限一般为6个月。但对于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保全期限。
3. 保全财产的费用
保全财产所需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4. 虚假申请的责任
当事人虚假申请财产保全,使他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恶意执行的责任
执行人员恶意执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使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