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管辖异议申请是指当事人在涉及可诉利益纠纷时,认为管辖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变更管辖的申请。
诉前保全管辖异议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管辖:
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管辖异议申请的,应当向受诉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受诉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
申请人应当在受诉法院作出受理裁定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法院对申请的审查和裁定不影响诉讼时效的起算。
人民法院受理诉前保全管辖异议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管辖权问题,对错误的管辖可以依法变更。
变更管辖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诉前保全管辖异议申请作出的裁定,对受诉法院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受诉法院基于管辖权问题裁定不予受理案件的,案件转由依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管辖异议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案例1: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借款100万元,并约定以B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后A公司逾期不还款,B公司向B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A公司认为管辖有误,申请诉前保全管辖异议,认为借款合同约定应当由借款地人民法院管辖。
B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A公司的主张成立,依法裁定将案件转交借款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2:C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D公司向C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并约定以D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后C公司违约,D公司向D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管辖异议,认为因货物存放于C公司住所地,应当由货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D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C公司的住所地在货物交货之前一直没有变动,且合同亦约定以D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依法裁定驳回C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
诉前保全管辖异议申请是当事人在诉讼前对法院管辖进行异议的一种法定途径。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及时提出诉前保全管辖异议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