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泛指那些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老赖现象日益凸显,成为社会顽疾。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债权人在开庭后申请老赖财产保全的权利。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当事人一方有转移、隐匿、出售、毁损、隐藏财产等妨害债权实现行为,依法采取的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以确保判决得以顺利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形之一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人民法院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是否准予保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查封、扣押、冻结等一种或者几种保全措施。其中:
财产保全申请提出后,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的,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裁定书的规定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也可以在提供担保后随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继续保全必要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对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无权处分、转移或者隐匿被保全的财产。违反者,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如果被申请人不存在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等妨害债权实现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明知不符财产保全条件,仍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开庭后,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日被告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法院遂裁定查封被告名下的两处房产。在执行过程中,被告拒不配合法院执法,并转移了其中一套房产。法院遂依法对被告处以罚款、拘留。
本案中,原告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有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了被告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为案件的顺利执行奠定了基础。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法院生效判决执行的重要手段。对于存在妨害债权实现风险的老赖,债权人应当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其转移、隐匿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打击老赖恶意逃债行为,对违反保全措施的当事人严肃追责,形成威慑,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