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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财产保全费用退吗
发布时间:2024-05-22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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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财产保全费用退还规则

在江苏省人民法院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时,申请人应当预交财产保全费用。当财产保全措施终结时,人民法院会按照以下规则退还财产保全费用:

1. 财产保全措施依法终结的 若财产保全措施依法终结,如诉讼请求被驳回、撤诉、和解等,则申请人提交的财产保全费用应当予以退还。

2. 被申请人承担财产保全费用的 如果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由被申请人承担财产保全费用的,申请人提交的财产保全费用应当由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偿还义务。

3. 因当事人自身原因致使财产保全措施终结的 如果财产保全措施终结是因为申请人自身的过错或疏忽,如拒绝提供证据、妨碍保全执行等,则申请人提交的财产保全费用不予退还。

4. 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财产保全费用是否退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裁定。如因人民法院的过错导致财产保全措施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申请人预交的财产保全费用应当予以退还。

财产保全费用的计算标准 江苏省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费用的计算标准如下:

1.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按被保全财产价值的0.5%至2%计算,最低收费为500元,最高收费为50万元。

2. 提取、扣留证据的 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由申请人预交,凭发票或收据向人民法院报销。

3. 指定专门人员保管财产的 每天50元至100元。保管期限超过30天的,超过部分每天20元至50元。

4. 评估财产的 由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用由申请人预交。

注意事项 1. 申请人预交的财产保全费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缴纳。 2. 人民法院退还财产保全费用的期限一般为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 3. 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费用承担责任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定。 4. 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保全费用进行预估,并预交充足的费用。若预交费用不足,人民法院可以驳回财产保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