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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续查封操作要点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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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续查封的含义及适用范围
续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在采取查封措施后,因执行程序中断或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而对被执行人财产继续采取的保全措施。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继续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续查封适用于以下情形:
- 执行程序中止或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 执行标的因被执行人处分或灭失等原因丧失执行力的;
- 执行标的被依法解除查封后,执行尚未完成的;
- 执行人员查明被执行人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重大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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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续查封的申请条件
申请续查封的条件如下:
- 有效执行文书尚未执行完毕;
- 被执行人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风险;
- 申请人已提出恢复执行或解除查封申请;
-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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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续查封的申请程序
续查封的申请程序如下:
-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续查封申请书;
- 申请书应当载明续查封的请求、理由、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保全措施等;
-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予准许,并出具续查封裁定书;
- 人民法院应当将续查封裁定书移送生效判决书承办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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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续查封的执行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续查封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包括:
- 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 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变价;
- 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如拘留、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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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续查封期间
续查封的期间一般为六个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续查封期间:
- 案件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的;
- 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行为;
- 其他超出人民法院控制的不可抗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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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续查封的解除
续查封解除的情形包括:
-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 人民法院认为续查封理由不成立或者续查封条件不复存在的;
- 执行程序终结的;
- 执行标的已实现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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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一十条 经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中止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财产保全措施继续有效。恢复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时,财产保全措施仍然有效。执行标的丧失执行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申请人撤回申请;(3)执行标的灭失或者毁损;(4)人民法院认为执行标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5)其他法律规定可以解除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百二十五条 申请恢复执行,需要重新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按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办理。
- 第二百二十六条 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决定。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在收到担保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 第二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使财产价值明显减少或者灭失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应当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