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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能申请资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2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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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方能申请资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申请诉前或者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对原告的财产(或其他权利)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禁止处分等手段,防止原告将其财产转移或处置,以保障判决的执行。这种制度体现了对被告方的司法保护,也体现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一、被告方申请资产保全的条件

1. 存在足以使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证据

被告方在申请资产保全时,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原告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合理性。

2. 符合法定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了申请资产保全的两种法定条件:

  •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财产等情形的;
  •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将财产转移给他人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3. 有可能对判决的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即如果不对原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被告方在诉讼胜诉后无法实现判决。例如,原告即将转移财产,或者原告的财产已经处于被拍卖状态。

二、被告方申请资产保全的程序

1. 提出申请

被告方应当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保全的请求、保全的对象和范围、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依据等。

2. 审查裁定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如果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将作出裁定,准予或驳回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书中明确保全的标的、保全的方式和范围、保全期限等。

3. 执行保全

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将委托有关部门(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行保全措施。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向人民法院报告。

三、被告方申请解除资产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情况发生变化,被告方可以申请解除资产保全。人民法院将在审查后作出是否解除保全措施的决定。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

  • 申请人对被保全财产不享有合法权益的;
  • 被保全的财产无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等危险的;
  •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的;
  • 其他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情形。

四、被告方申请资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1. 及时申请

资产保全是一项诉讼时效制度,被告方应当在发现原告有转移或处置财产的危险时及时提出申请,否则可能会错过申请期限。

2. 提供充分的证据

被告方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有转移或处置财产的危险,以及对判决执行构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没有充分证据支持的申请,法院一般不会准予。

3. 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被告方申请资产保全后被发现其申请缺乏事实依据或恶意申请的,人民法院将撤销保全措施,并责令被告方赔偿因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的当事人。

4. 后续跟进

在资产保全期间,被告方应当及时了解诉讼进展,并根据需要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同时,应当妥善保管被保全的财产,避免因保全措施而造成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

案例名称:李某诉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李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位于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李某,并于2023年1月1日前办理过户手续。然而,张某在收到李某支付的房款后,始终未按约办理过户手续。李某催要无果后,怀疑张某有将房屋另行出售的意图,遂向法院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涉案房屋。

法院审理:

法院审查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证实了张某存在不履行合同并有转移财产的危险,其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于是,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李某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涉案房屋。

结果:

在法院查封涉案房屋后,张某主动联系李某,并于2023年2月1日前履行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李某撤回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措施。

点评:

本案中,被告方张某明知自己违约在先,仍不履行合同并有转移财产的意图,被告方李某及时申请了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有效地保障了其合法权益。法院审理后,依法准予了李某的申请,并促使张某及时履行了合同,体现了司法机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