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股权争议纠纷复杂,各类利益纠葛交织,若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很可能导致当事人股权受损乃至丧失,或侵权人逃避责任,造成当事人无法有效实现其权利。股权争议申请保全是指当事人在股权争议诉讼中,为防止股权受到损害或侵害人逃避责任而向法院申请在诉讼中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
申请保全的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判决前予以保全。”因此,股权争议案件中,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保全措施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法院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申请保全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股权争议保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申请保全的程序
申请股权争议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一般由就股权纠纷争议提出诉讼的法院管辖。申请保全的程序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将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采取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的效力
法院一旦裁定准许保全,在保全期限内,被申请人不得私自转移、变卖或处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违反者,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此外,保全措施对除申请人外的第三人有效。例如,法院查封某公司的股权,则该股权不得再转让给他人。
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延长保全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当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恶意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没收申请人的保全担保,并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结语
股权争议保全是一项重要且实用的诉讼救济制度。通过及时申请保全,当事人可以有效防止或减轻股权损害,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股权争议中遇到情况紧急、需要保护自身利益时,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措施,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