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胜诉方将来难以执行判决所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被告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以保障将来生效裁判的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30日。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延长保全期间,但延长期间不得超过3个月。
财产保全期限到期后,申请人可以申请续保。续保应当在保全期届满前提交申请。人民法院收到续保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续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续保;不符合续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对于财产保全到期续保是否需要通知被告,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续保后会通知被告。但是,如果申请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已经知道财产保全情况,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不通知被告不会影响其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通知被告。
财产保全续保的条件包括:
财产保全续保的程序如下: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下列情形解除财产保全:
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续保,或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则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解除。如果申请人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并对申请人予以罚款或者拘留。
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不动产、动产、存款、债券、股券、基金份额等各种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禁止处分等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需要缴纳费用。费用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财产保全到期续保是否需要通知被告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会通知被告。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续保,以保障将来生效裁判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