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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异议期
发布时间:2024-05-18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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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异议期

概览

财产保全是诉讼保全制度中的一种重要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进行中,为了防止被告处分财产,保障胜诉方的权利而采取的强制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一般包括被告的存款、债权、股权等。财产保全异议期是指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申请人民法院复议的权利。

异议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财产保全裁定,可以由当事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审查后应当裁定异议成立或者驳回异议。”该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的异议权,同时也规定了提出异议的时限和人民法院审查异议的时限。

异议的提出

当事人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异议理由。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七日内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并作出相应的裁定。

异议成立的条件

人民法院审查异议成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裁定有错误。
  • 申请保全的权利人没有担保能力。
  • 裁定对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害。

异议的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应当对异议理由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证据对异议理由进行判断。在审查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保全的权利人提供担保,以防止对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应当驳回异议。

异议裁定的效力

人民法院对异议作出的裁定,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异议成立,则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果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则维持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但不得向原法院申请再审。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财产保全异议期作出了如下解释:

  • 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后,申请人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的,不属于异议审查的范围。
  • 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已经解除或者变更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对异议不再审查。
  • 申请人在异议期届满后提出解除或者变更保全措施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处理。

异议权的行使

当事人在财产保全异议期内行使异议权,既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当事人应当及时行使异议权,并做好相应的证据准备。如果当事人对异议裁定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财产保全异议期是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申请人民法院复议的一项重要权利。当事人行使异议权,可以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人民法院在审查异议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公正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