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涉企财产保全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依法对企业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事项。
本办法适用于因企业债务纠纷、涉案企业财产处置、刑事案件涉企财产处置等情形,人民法院对企业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
人民法院对企业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人民法院对企业财产可采取以下保全方式:
申请人申请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准许保全。准许保全的,应当在10日内采取保全措施,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保全期间不得超过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延长,但每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对保全措施导致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所申请措施有错误的,人民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保全措施对保全标的产生的保管、维护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人民法院应对涉企财产保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检查、专项督查、案件评查等制度。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