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有其他行为致使将来的判决无法执行,而依职权采取的冻结、扣押、查封、扣留等强制执行措施。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裁定准予保全。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后,应当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解除。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决定是否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在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解除后,被保全的财产应当恢复原状。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15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5日内审查异议,并做出裁定。被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担保可以是书面保证、抵押、质押、冻结银行存款等形式。担保金额应当与保全标的物的价值相当。担保人不得是与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单位。
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由人民法院指定专人管理。被保全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管理被保全的财产。未经人民法院许可,被保全人不得处分被保全的财产。
财产保全解除后,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赔偿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损失情况酌情确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后30日内做出裁定。被保全人不服赔偿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财产保全是保障判决执行的重要程序。申请人应当根据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法定规定,合理合法地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保全措施,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