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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书目模板
发布时间:2024-05-16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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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书目模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财产保全担保事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制定本模板。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模板适用于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二章 担保书签发

第三条 担保书签发机关担保书由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当事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签发。

第四条 担保书内容担保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地、联系方式;
  2. 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范围、数额;
  3. 担保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地、联系方式;
  4. 担保的方式和数额;
  5. 担保期限;
  6. 申请人对担保人担保行为的认可;
  7. 担保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8. 法院的签发日期、盖章。

第三章 担保方式

第五条 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1. 保证是指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设定抵押权,以保证债务的履行。
  3.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保证债务的履行。

第四章 担保人的资格

第六条 担保人的资格担保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有足够的财产承担担保责任;
  3. 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履约能力。

第五章 担保期限

第七条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自担保书签发之日起计算,至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之日止。

第六章 担保责任

第八条 担保人的责任如申请人不履行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义务,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书的约定承担责任。

第九条 担保人的免责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1. 申请人履行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义务;
  2. 因不可抗力或者法院原因致使申请人不能履行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义务;
  3. 法院对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错误的;
  4. 申请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法院认可的。

第七章 担保书解除

第十条 担保书解除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书解除:

  1. 申请人履行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义务;
  2.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
  3. 担保期限届满;
  4. 担保人与申请人协商一致解除担保;
  5. 法院裁定解除担保。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模板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模板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担保书签发申请书

(此处略)。

附件:担保书样本

(此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