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担保书目模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财产保全担保事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制定本模板。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模板适用于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二章 担保书签发
第三条 担保书签发机关担保书由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当事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签发。
第四条 担保书内容担保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第三章 担保方式
第五条 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四章 担保人的资格
第六条 担保人的资格担保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章 担保期限
第七条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自担保书签发之日起计算,至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之日止。
第六章 担保责任
第八条 担保人的责任如申请人不履行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义务,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书的约定承担责任。
第九条 担保人的免责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担保书解除
第十条 担保书解除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书解除: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模板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模板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担保书签发申请书
(此处略)。
附件:担保书样本
(此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