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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发布时间:2024-05-16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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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诉中财产保全担保

前言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法院对被告财产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旨在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隐藏、变卖财产,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在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和裁定,有着严格的程序和实质要件,要求当事人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担保的必要性及合法性,以保障诉讼秩序的公平和正义。

阳泉诉中财产保全担保分为以物作保担保和以人作保担保,其中以物作保担保较为常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定情形下,法院可以不经申请而依职权保全财产,无需当事人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了以下四种无需担保的情形:

  1.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或者其他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
  2. 被申请人因逃避法律追究出境或者有出境可能时;
  3.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将标的物转移到境外,或者即将转移出境时;
  4. li>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隐藏、销毁账册、单据等重要证据或者有伪造、变造证据、毁灭、隐匿案涉财产等行为时。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符合以上无需担保的情形,法院依职权保全财产后,申请人仍然需要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对于需要提供担保的诉讼中财产保全,担保的形式一般分为两种:以物作保担保和以人作保担保。

以物作保担保

以物作保担保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担保,包括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债券等。申请人提供以物作保担保时,需要提供与担保物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出具有效的权属证明。法院裁定以物作保担保后,申请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由有权部门出具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凭证。

以人作保担保

以人作保担保是指以自然人或法人作为担保人,向法院出具担保书,承诺在被申请人逾期履行生效判决或裁定时,代为履行。以人作保担保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债务的能力;
  3. 愿意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裁定以人作保担保后,申请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由担保人出具的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向法院保证,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判决或裁定时,将按照担保书的约定履行,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在诉讼中财产保全担保中,担保书是担保人向法院作出担保承诺的重要书面文件,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 担保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所);
  • 被申请人(债务人)的基本信息(名称、住所);
  • 担保的标的物(债权、债务)的金额、种类、范围;
  • 担保的方式(以物作保、以人作保);
  • 担保的期限(自法院裁定保全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 担保人的保证内容(如被申请人逾期履行生效判决或裁定,由担保人代为履行);
  • 担保人的违约责任(如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担保人的签名、盖章;
  • 写明担保书的制作日期。

担保书应当打印在规范的纸张上,并由担保人亲笔签名。如果是以法人作为担保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担保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提交法院,一份留存担保人备查。

在诉讼中财产保全担保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 以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全措施的;
  • 提供虚假担保的;
  • 违反财产保全措施,擅自转移、变卖、毁损、隐匿保全标的物的;
  • 阻碍法院执行保全措施的;
  • 其他违反财产保全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