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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两年
发布时间:2024-05-16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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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的有效期——两年之谜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进行中,为确保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由法院应申请人的申请先行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的有效期,即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期限,至关重要,既关系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及时有效保护,也关系到被申请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得到及时解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这一规定明确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有效期上限为两年,但并未明确具体计算方法。实务中,对于诉前财产保全有效期起算时间的确定,存在不同观点。

一、诉前财产保全有效期计算方法

观点一:以申请之日起计算

此观点认为,申请人是提出财产保全请求的,有效期应当以申请之日起计算。该观点简单明了,便于操作,但存在申请后迟迟不提起诉讼或者提出诉讼后拖延诉讼进行的情形,导致被申请人财产被长期冻结,权利受损。

观点二:以保全裁定之日起计算

此观点认为,财产保全是经法院裁定后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效期应当以裁定之日起计算。该观点有利于平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权益,避免申请人利用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滥诉扰诉,但可能在法院裁定前财产被转移、损失、灭失的情形下导致申请人的权益受损。

观点三:以保全措施执行之日起计算

此观点认为,财产保全措施是通过执行机关实施的,有效期应当以保全措施执行之日起计算。该观点重点关注保全措施的实际执行时间,有利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保全措施执行的时间可能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导致有效期难以准确计算。

二、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倾向

综上所述,对于诉前财产保全有效期计算方法,既有申请日起算、也有保全裁定日起算和保全措施执行日起算三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有效期起算时间的认定不尽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执行申请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执行申请人未在六个月内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该规定明确了执行申请人在申请执行后六个月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则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继续有效,若六个月内未提起诉讼,则保全措施解除。这一规定被认为是对诉前财产保全有效期计算方法的一种默认认可,即自保全裁定之日起计算。

但需要注意的是,《规定》针对的是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并不适用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中的诉前财产保全有效期,最高人民法院尚未明确表态。不同法院在具体案件中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参照《规定》或采取其他计算方法。

三、对诉前财产保全有效期的建议

为保障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公平有效,对于诉前财产保全有效期,笔者建议如下:

  1. 明确有效期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应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诉前财产保全的有效期计算方法,统一司法实践标准。
  2. 缩短有效期上限。现行诉前财产保全有效期为两年,过于漫长。建议缩短至一年,以平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权益,防止财产被长期冻结。
  3. 增加申请人义务。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若超过期限未提起诉讼,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4. 加强对诉前财产保全的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诉前财产保全的监督,严防滥诉扰诉和财产冻结滥用。

结语

诉前财产保全是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执行的重要措施。明确诉前财产保全的有效期,对于保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探索更加合理有效的诉前财产保全机制,为民事诉讼的公正高效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