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保全,是指诉讼参加人为了防止因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而使其遭受财产损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行为。保全提供担保,即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一定的担保,以保证因保全措施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时,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在审查担保时,应当综合考虑担保方式的安全性、流动性、稳定性等因素。
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保全前提供担保。担保可以向受理申请保全的法院提供,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提供。
在保全措施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置担保。如果保全措施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解除的,担保应当返还给申请人。如果保全措施是由于对方当事人履行了义务或者提供了反担保而解除的,担保应当抵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或者用于支付诉讼费用。
如果申请保全的当事人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保全申请。同时,如果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提供了担保,但其担保不足或不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补正或另行提供担保,甚至可以驳回其保全申请。
保全提供担保与反担保是诉讼中的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保全提供担保是为了防止因保全措施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时的赔偿,而反担保是为了防止因错误申请保全措施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时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