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在法律上是指为防止财产在执行前被转移、隐藏、变卖而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三种类型:冻结、扣押和查封。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汇款、股权、基金份额、保险单等财产权利采取的禁止处分的临时措施。冻结后,被申请人不能对被冻结的财产进行转账、提取、质押、冻结、抵消、注销等处分行为。
冻结的条件:当事人之间存在经济争议,如果当事人之间尚未发生争议,但有合理根据证明一段时间内有可能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冻结的期限: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如果当事人未能按照前项规定的期限向法院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对被申请人的动产或权利采取的禁止转移或者变卖的临时措施。扣押后,被申请人不能对被扣押的财产进行转移、变卖、使用、出租、抵押等处分行为。
扣押的条件:当事人之间存在经济争议,如果当事人之间尚未发生争议,但有合理根据证明一段时间内有可能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扣押的期限:扣押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当事人未能按照前项规定的期限向法院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扣押。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对被申请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采取的禁止转移的临时措施。查封后,被申请人不能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转移、出售、赠与、抵押等处分行为。
查封的条件:当事人之间存在经济争议,如果当事人之间尚未发生争议,但有合理根据证明一段时间内有可能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查封的期限: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如果当事人未能按照前项规定的期限向法院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
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其中一方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或者改变财产性质等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可以申请诉讼前保全。
当事人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或者改变财产性质等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可以申请诉讼中保全。
当事人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或者改变财产性质等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可以申请执行前保全。
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或者改变财产性质等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可以申请执行中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交以下材料:
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书面裁定,并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在30日内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提交其请求的诉讼材料或者申请执行的材料。否则,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应当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