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旨在防止被申请人(债务人)在诉讼期间转卖、转移或者隐匿其财产,以维护申请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旦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即被冻结,即无法处分或转移,直至诉讼终结或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为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取消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申请取消财产保全,应当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明取消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事实证据。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法院审查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取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裁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法院裁定取消财产保全的,原冻结的财产将被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可以自由处分或转移该财产。
法院一旦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则以下法律后果将发生:
如果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财产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根据不成立或者申请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裁定撤销财产保全。
需要注意的是,取消财产保全并不等于撤销财产保全。撤销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发现原财产保全裁定错误或不当,撤销原裁定,恢复被申请人的财产处分权。而取消财产保全是指原财产保全裁定有效,但由于申请人的申请或其他原因,被申请人的财产处分权暂时得到恢复。
另外,申请人申请取消财产保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