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为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或隐匿财产,从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毁损或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夫妻共同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
**3. 审查材料**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会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4. 执行裁定**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将该裁定交由执行员执行。执行员根据裁定内容对被保全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5. 解除保全**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30天。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再需要继续保全的,会作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
财产保全是离婚案件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发现对方有转移、变卖、毁损或隐匿财产的行为时,应当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上海离婚案件财产保全流程相对复杂,建议当事人委托专业律师办理,以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