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院已经对案件作出判决,胜诉方尚未实际执行判决,而败诉方有转移、藏匿或变卖财产的可能时,胜诉方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财产保全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胜诉方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准予或者不准予保全。准予保全的,应当立即实施保全措施;不准予保全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由人民法院执行。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到达保全现场,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的财产。执行中,应当依法向利害关系人出示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
如果被保全的财产价值超过判决标的,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足,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出异议或申请执行异议的除外)
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如果败诉方提供担保后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胜诉方在15日内提供反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反担保,法院应当维持原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财产保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是在判决后采取的强制措施,旨在防止败诉方逃避或转移财产,确保胜诉方顺利执行判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人民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时,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