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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4-05-16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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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法院、公证处、仲裁机构等有权签发诉讼保全裁定的司法机关委托仲信保代为出具诉讼保全担保书的业务操作。

2. 受理申请

2.1 法院、公证处、仲裁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的,应当出具诉讼保全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协助书。

2.2 申请人应前往仲信保营业网点提交以下材料:

① 诉讼保全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司法协助书;

② 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

③申请担保金额及保全期限;

④申请人财产证明、资信证明等其他材料(必要时)。

3. 审查核实

3.1 承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3.2 承办人员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查询信用报告、访问实地、核实财务报表等。

3.3 承办人员对保全标的和保全措施进行核实,确保保全标的合法有效,保全措施合理合法。

4. 预审批

4.1 经审查核实,符合担保条件的,承办人员向风控部门提交承保申请,并附具申请材料。

4.2 风控部门对承保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或开展其他风险调查。

4.3 风控部门决定是否预审批该笔担保申请,并出具预审批函。

5. 出具担保书

5.1 申请人收到预审批函后,应及时与承办人员联系办理正式出保手续。

5.2 承办人员根据预审批函出具诉讼保全担保书,并盖章、签字。

5.3 申请人应向仲信保支付担保费,并签订担保合同。

6. 送达担保书

6.1 仲信保将担保书送达申请人指定的法院、公证处、仲裁机构等司法机关。

6.2 司法机关收到担保书后,应核实担保书的真实性、有效性,并予以认可。

7. 保全解除

7.1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履行相关义务的,司法机关应及时解除保全,并通知仲信保。

7.2 保全期限届满或诉讼终止的,司法机关应及时解除保全,并通知仲信保。

7.3 如果保全后无法解除保全,导致仲信保向被保全方赔偿损失,则仲信保有权向申请人追偿赔偿金额、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8. 监督管理

8.1 仲信保应建立健全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监督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① 业务流程规范化管理;

② 风险管理措施完善化;

③ 人员培训专业化;

④ 违规处罚严格化。

8.2 司法机关应加强对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监管,包括但不限于:

① 完善司法审查机制;

② 加强司法人员培训;

③ 规范司法文书格式。

9. 业务争议处理

9.1 在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生业务争议的,仲信保和司法机关应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9.2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10. 附则

10.1 本规程由仲信保负责解释。

10.2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