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是一种常见的劳动争议类型,不仅会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还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劳动者在遭遇雇主拖欠工资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为了避免因雇主的恶意逃避执行或转移财产而导致劳动者胜诉后无法实际执行,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在拖欠工资案件中,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一般需满足以下条件:
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保全,并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费用主要包括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拍卖费等,具体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估费是指对被保全财产进行价值评估的费用;公告费是指对保全措施公告的费用;保管费是指对被保全财产进行保管的费用;拍卖费是指对被保全财产进行拍卖的费用。
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一般由被申请人承担。但如果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被驳回,或者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不是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应当承担财产保全费用。
在实践中,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基本不需要垫付费用,而是由法院先行垫付,待执行时再从被执行人处追偿。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将保全措施送达被申请人。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保全措施是否适当。对不适当的保全措施,应当变更或者解除。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人民法院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