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财产保全48小时
**什么是财产保全48小时?**
财产保全48小时是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控制和保护,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保障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应当在48小时内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执行部门送达执行通知。拿到了执行通知后,执行部门会到被保全财产的所在地执行财产保全,比如查封、冻结财产等,防止财产被转移。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有证据证明有遭受损害的危险;
- 申请人为债权人,有债权凭证;
- 债务人财产转移、隐匿、变卖,有可能使将来判决不能执行。
**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的种类较多,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 查封:即对被保全的财产贴封条,或者设置警戒线,禁止他人动用或处分。
- 扣押:即由司法人员将被保全的物品从被保全处所取走,送交人民法院或者第三人保管。
- 冻结:即通过司法文书禁止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处理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其他金融资产等。
- 禁止行为:即根据判决书或裁定书中的规定,对被保全人实施禁高消费、禁止出入境、限制特定活动等行为限制措施。
**财产保全的申请和审查**
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程序为:
- 提出书面申请;
- 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证据材料等;
- 人民法院审查是否符合财产保全条件;
- 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主要审查以下方面:
- 是否有担保;
- 债权是否合法有效;
- 是否具有财产转移、隐匿或变卖的可能性;
- 申请条件是否充分。
**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的解除分为两种情况:
- 自动解除: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起诉或执行和解协议、执行调解书的;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和解协议已履行。
- 法院解除: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相关条件已消失或不存在,裁定解除对财产的保全措施。
**对违反财产保全的行为的处罚**
对于违反财产保全的行为,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予以制裁或处罚,包括:
- 责令履行保全义务;
- 处以罚款、拘留;
- 追究刑事责任。
**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 及时申请:申请保全措施不及时,法院无法即时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隐匿或变卖,造成申请人的损失。
- 提供充分证据:提供详细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合法性以及保全的必要性,有利于法院准许保全申请。
- 承担相应责任:申请财产保全后,当事人需承担相应的保全责任,如提供担保、承担被保全人因保全造成的损失赔偿等。
- 注意时效:申请财产保全的时效为20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