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告由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履行能力,导致保全申请被驳回。那么,如果被告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原告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对于被告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法律也提供了相应的保障措施: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采取不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不诉讼财产保全也称“特别诉讼程序下的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因情况紧急,不立刻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防止债务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以执行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
不诉讼财产保全具有以下特点:
申请不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请求保全的事项、保全财产的范围、申请保全的原因和事实,以及提供证据证明情况紧急且不保全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48 小时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在 24 小时内裁定准许或驳回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 24 小时内驳回申请。
裁定准许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不诉讼财产保全的保全期间不得超过 30 日,期满后,如申请人尚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不应滥用不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否则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申请人故意捏造或故意夸大事实,申请错误保全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申请人不履行法院解除保全的裁定或者决定,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保全。此外,申请人还可能构成民事欺诈,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不诉讼财产保全为原告在被告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提供了保障,有助于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但是,原告在申请不诉讼财产保全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情况紧急,避免滥用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