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法院财产保全手续
引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案件或执行程序过程中,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转移自己名下的财产,而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可以有效地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或执行的顺利进行。
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形下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有证据证明有可能会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或者有其他足以使判决难以执行的行为,为了防止财产被转移、变卖、毁损、隐匿,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
- 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或者有丧失支付能力的严重危险,为了防止债务人逃避清偿,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
- 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申请保全财产,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申请主体
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包括:
- 当事人(原告、被告、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
- 利害关系人(其他与诉讼或执行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申请程序
(1)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 请求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
-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事实根据;
- 提出的保全措施;
- 申请人的签名、盖章(自然人)或者代表人签名、盖章(法人或其他组织)。
(2)提供担保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除有相反规定外,应当提供担保。可以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
- 保证金
- 抵押物
- 质押物
- 由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
- 其他法院认可的方式
保全措施的种类
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 冻结存款: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 查封、扣押、冻结动产: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有价证券和其他动产。
- 查封、扣押、冻结不动产: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房屋、土地、林木和其他不动产。
- 禁止转让:禁止被申请人转让、销售、质押其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
- 禁止出境:禁止被申请人出境。
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权
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及时审查,并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形下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 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或者执行申请人的执行申请被驳回的;
-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不影响诉讼或者执行的正常进行的;
-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 其他依法应当解除的情形。
责任承担
(1)申请人的责任
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明知没有事实依据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2)被申请人的责任
被申请人违反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