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措施。通过财产保全,既可以制止被执行人恶意处分财产的行为,也可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财产保全业务更是蔚为大观,笔者有幸参与了部分案件的代理工作,现将朝阳区法院财产保全保险制度的相关实务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以飨读者。
朝阳区法院财产保全保险制度源自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执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朝阳区法院作为我国首批开展财产保全保险试点法院之一,于2021年4月12日出台了《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保险有关事项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明确了财产保全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费率、保险理赔等具体内容。
财产保全保险制度的推行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根据《试行规定》的规定,朝阳区法院财产保全保险适用于朝阳区法院受理的以下民事执行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申请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财产保全措施的,朝阳区法院暂不适用财产保全保险制度。
朝阳区法院财产保全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根据被执行人的信用状况、执行标的物的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中,对于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的案件,保险费率一般为执行标的物价值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四;对于被执行人信用状况一般的案件,保险费率一般为执行标的物价值的千分之四至千分之六;对于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较差的案件,保险费率一般为执行标的物价值的千分之六至千分之八。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申请执行的标的为非金钱给付的案件,朝阳区法院财产保全保险费率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保全标的物的价值进行协商确定。
朝阳区法院财产保全保险的理赔条件主要包括:
符合上述理赔条件的,被执行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将根据被执行人的实际损失情况,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朝阳区法院财产保全保险的理赔金额最高不超过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的财产保全保险金额。同时,如果被执行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有转移、藏匿、变卖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申请执行人申请朝阳区法院财产保全保险的程序主要包括:
朝阳区法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材料时,如果认为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将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但未提供担保的,朝阳区法院将裁定不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保全保险保单,应当符合《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申请执行人应当按照朝阳区法院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未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朝阳区法院有权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1. 财产保全保险的适用范围是否包括申请保全冻结银行存款和查封车辆?
答:不包括。根据朝阳区法院《试行规定》,朝阳区法院财产保全保险暂不适用于申请冻结银行存款和查封车辆的情形。申请执行人需要申请冻结银行存款和查封车辆的,应当按照传统担保方式向法院提供担保。
2. 财产保全保险费率是否可以协商?
答:可以协商。对于申请执行的标的为非金钱给付的案件,朝阳区法院财产保全保险费率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保全标的物的价值进行协商确定。
3. 申请执行人未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后果是什么?
答:朝阳区法院有权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执行人应当按照朝阳区法院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未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朝阳区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4. 朝阳区法院财产保全保险理赔时效是多少?
答:一年。被执行人应当在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之日起一年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朝阳区法院财产保全保险制度的推行,是朝阳区法院在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方面作出的又一创新举措。该制度的实施,不仅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解决了担保难的问题,降低了财产保全的风险,保障了被执行人的权益,更是规范了财产保全行为,促进了诉讼的公正高效。相信随着朝阳区法院财产保全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必将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救济途径,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