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走到尽头,离婚在所难免。然而,随着离婚率的不断攀升,离婚伴随而来的财产分割纠纷也日益增多。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一方恶意转移或隐匿财产,适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民事纠纷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诉方转移、隐匿、处分财产,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的禁止被诉方实施上述行为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范围一般包括被诉方的动产、不动产、存款、有价证券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离婚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应符合以下条件:
当事人必须明确提出希望保全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等内容。
证据可以包括银行流水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录音等。
否则,保全措施将因无实际意义而被驳回。
(1)离婚起诉状;
(2)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书;
(3)财产保全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可向法院立案庭或在立案后向审理该案的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书和材料。
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符合条件的,则会驳回申请。
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将责令被诉方履行保全义务,并可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屋、限制交易等措施予以执行。
被诉方可以提供担保,担保其不转移、隐匿、处分财产,以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可以随时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但需要向法院说明理由。
当原告撤诉或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再需要保全措施时,法院会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一般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保全费,费用标准由法院根据财产价值和保全措施の種類决定。
不能保证。财产保全只能防止被诉方转移、隐匿、处分财产,不能保证最终判决一定能够执行。如果被诉方在保全措施解除后再次转移、隐匿、处分财产,则仍然可能影响判决的执行。
建议委托律师。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准备申请材料、与法院沟通,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财产分割申请保全资产是一种有效的法律制度,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判决的执行。当事人应及时收集证据,在必要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财产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