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指法院或有关机关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在诉讼或执行程序中防止被执行人处分转移资产,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的方式有多种,包括冻结存款、查封动产、不动产,而开立二类银行卡则是其中一种常见的财产保全方式。
二类银行卡是指以客户身份证实名认证开立,但不能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的银行卡。在财产保全中,法院或有关机关会要求被执行人在指定银行开立二类银行卡,并将被保全款项转入该卡中。此举既能冻结被执行人的资金,防止其转移资产,又能方便法院或有关机关对被保全款项进行管理和处置。
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或有关机关的财产保全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指定的银行和时间前往办理开卡手续。申请时,被执行人需要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法院或有关机关的财产保全书面通知。
银行收到被执行人的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银行会为被执行人开立二类银行卡,并按照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令将被保全款项划入该卡中。
被保全款项划入二类银行卡后,银行会对其进行冻结。被执行人不得擅自使用卡内资金,包括转账、消费、取现等。
当执行程序结束后,法院或有关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解除财产保全。被执行人可以持相关文书前往银行办理解冻手续。银行收到解冻通知后,会解除对二类银行卡内资金的冻结,并允许被执行人正常使用。
被执行人对法院或有关机关开立二类银行卡的决定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拖延。否则,法院或有关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开立的二类银行卡应注意账户安全,防止他人盗用或利用。被执行人可以使用银行提供的短信提醒、动态密码等安全措施,保障账户资金安全。
如果被执行人认为财产保全不当,可以向法院提起异议或申请复议。法院或有关机关会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财产保全措施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甲公司的刘某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后刘某未按时偿还借款。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受理后,通知刘某在指定银行开立二类银行卡,并将100万元保全金额划入该卡。
二类银行卡开立后,刘某多次请求银行解冻账户,但均被驳回。法院审理后认定刘某拒不偿还借款,遂判决刘某偿还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仍未履行,法院遂责令银行执行财产保全,将二类银行卡内的100万元划拨给乙公司。
财产保全开二类银行卡是保障诉讼或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被执行人应当积极配合财产保全工作,并注意账户安全。通过规范财产保全流程,可以有效维护金融交易安全,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