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措施,旨在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程序的公正性。本文将全面探討破产立案阶段的财产保全,包括其作用、種類、申请程序和生效时间等方面。
破产立案阶段的财产保全具有以下作用:
破产立案阶段的财产保全可以分为两种種類: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财产。禁止处分的财产范围包括: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禁止处分财产的效力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生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冻结被申请人账户上的存款和其他资金。冻结存款或者其他资金的效力不得超过三十日,但可以根据需要经审批延长。被申请人超过30日的存款或者其他资金,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或者管理人申请,继续予以冻结,但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实施,债权人或者管理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禁止处分财产的效力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生效。冻结存款或者其他资金的效力从人民法院裁定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依职权实施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裁定后立即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者管理人申请实施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实施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裁定后立即执行。
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者管理人的申请,或者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可以解除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破产立案阶段的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措施,它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程序的公正性和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债权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和程序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