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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发布时间:2024-04-27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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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引言**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以保障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供的担保。在黑龙江省,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具有其独特的规定,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适用范围**

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案件可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1. 请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
  2. 请求交付特定物的;
  3. 请求确认合同、债券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
  4. 请求变更、解除合同的;
  5. 请求禁止行为的,

但是,对于被控犯罪的财产,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不得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种类**

黑龙江省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种类主要包括金钱担保和非金钱担保。

**(一)金钱担保**

金钱担保是指以一定数额的金钱向法院提供担保。金钱担保的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低于被申请保全财产的价值。

**(二)非金钱担保**

非金钱担保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 保证担保:由符合一定条件的第三方出具保证书,保证对被申请人承担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
  2. 抵押担保:以一定价值的财产作为抵押,经公证后向法院提供;
  3. 质押担保:以一定价值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经公证后向法院提供;
  4. 留置担保:当事人一方已经实际占有对方一方的财产,可以对该财产申请留置担保。

**申请程序**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1. 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2. 保全担保:申请人应当按照法院的规定向法院提供相应的保全担保;
  3. 审查决定: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据,并决定是否准许保全;
  4. 执行裁定:法院准许保全申请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期限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责任**

**(一)申请人的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如果申请人提供的保全担保不足以覆盖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或者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基于恶意和故意捏造事实的,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二)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对被申请人的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债务,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法院承担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

**异议解除和撤销**

(一)异议解除

被申请人认为法院的保全裁定错误或者保全担保数额过高,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二)撤销

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撤销的理由成立的,应当撤销财产保全。

增补担保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原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不足以保证债权得到实现,申请人可以向法院增补担保。法院经审查,认为增补的担保已经能够保证债权的实现,应当准许增补担保。

保全财产变价

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对保全的财产进行变卖,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成立的,可以裁定保全财产变价,用于清偿债务。

**实施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1. 冻结存款;
  2. 查封、扣押动产或者不动产;
  3.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出卖或者处分财产;
  4. 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

**注意事项**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转移、变卖、毁损之前,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 提供充分的证据。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可能,以及债权存在的法律依据;
  3. 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申请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金钱担保虽然便捷,但是可能需要提供较高的担保金额;
  4. 注意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应当以覆盖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损失为限,避免申请过高而造成浪费;
  5. 及时关注案件进展。申请人应当及时关注案件进展,一旦法院准许或驳回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及时采取后续行动。

结语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申请和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时,应当注意相关规定,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