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以保障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供的担保。在黑龙江省,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具有其独特的规定,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适用范围**
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案件可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但是,对于被控犯罪的财产,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不得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种类**
黑龙江省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种类主要包括金钱担保和非金钱担保。
**(一)金钱担保**
金钱担保是指以一定数额的金钱向法院提供担保。金钱担保的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低于被申请保全财产的价值。
**(二)非金钱担保**
非金钱担保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申请程序**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责任**
**(一)申请人的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如果申请人提供的保全担保不足以覆盖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或者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基于恶意和故意捏造事实的,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二)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对被申请人的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债务,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法院承担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
**异议解除和撤销**
(一)异议解除
被申请人认为法院的保全裁定错误或者保全担保数额过高,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二)撤销
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撤销的理由成立的,应当撤销财产保全。
增补担保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原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不足以保证债权得到实现,申请人可以向法院增补担保。法院经审查,认为增补的担保已经能够保证债权的实现,应当准许增补担保。
保全财产变价
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对保全的财产进行变卖,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成立的,可以裁定保全财产变价,用于清偿债务。
**实施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注意事项**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结语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申请和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时,应当注意相关规定,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