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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申请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4-27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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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申请财产保全

何谓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前或诉中,为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或变卖财产,依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以保障裁判的执行或不影响裁判执行。

天津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全和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如下:

  • 存在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
  •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1)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有其他妨碍执行的情形;(2)被申请人为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且行为地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3)被申请人的财产处于被强迫执行状态,需要保全的。
  • 申请人的权利要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提供相应的担保。

天津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

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通常为:

  1. 提交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2. 法院审查:法院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否则裁定驳回申请。
  3. 裁定: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经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是否准予保全。
  4. 送达裁定书:法院将裁定书依法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5. 执行保全措施:法院依法委托执行员执行保全措施,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查封不动产等。

天津申请财产保全所需的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 《财产保全申请书》;
  • 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
  •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有其他妨碍执行的情形的证据;
  • 申请人在国内无住所的,应提交担保函或担保金。

天津申请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 申请财产保全应及时,在了解到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时,应尽快向法院申请。
  • 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请求。
  • 被申请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诉讼。
  • 申请财产保全后,申请人不履行担保义务或解除保全措施的,其担保权或保全物上的权利将被取消。

结语

财产保全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司法措施。当事人如遇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全措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注意收集证据和依法申请,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