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是指仲裁庭或法院采取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临时扣押、冻结、限制处分等,以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庭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仲裁庭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庭。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仲裁庭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审查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保全。裁定应当载明保全的财产范围和期限。
仲裁庭准予保全后,应当立即向被申请人送达保全裁定书。同时,仲裁庭应当将保全裁定书送交有关单位执行。
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执行法院执行。执行法院收到保全裁定书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执行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制作笔录,并向当事人送达。被申请人可以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申请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可以因以下情形解除:
仲裁庭解除保全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后,应当向仲裁庭提供担保。仲裁庭作出保全裁定后,申请人如果不履行担保义务,被申请人可以申请仲裁庭撤销保全,并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执行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如果违法或者不当,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内仲裁案件财产保全中存在的难点包括:
针对以上难点,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通过完善财产保全制度,提高财产保全的效率和效果,可以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维护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