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与借款人发生纠纷时,银行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而采取的临时措施,主要包括冻结存款、查封不动产、扣押动产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银行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保证金、抵押物,也可以是第三方保证。担保的金额应当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相当。
财产保全措施自执行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分两次延长,每次延长不超过六个月。如果诉讼案件在财产保全期满前终结,保全措施自动解除;如果诉讼案件在财产保全期满后仍在进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实际情况续保。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
如果申请财产保全不当,造成被保全人损害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
原告银行与被告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向银行借款200万元。借款人逾期不还款,银行多次催告未果。银行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冻结了借款人的银行存款,查封了借款人的房屋。
案例2:
原告供应商与被告采购商签订供货合同,约定供应商向采购商销售原材料200吨,采购商分期支付货款。采购商收货后,拒不支付货款。供应商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扣押了采购商的设备、原料等动产。
银行起诉要财产保全是指银行向法院申请对借款人的财产进行保全,防止借款人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从而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提供担保。财产保全的效力受法律限制,如果申请不当,申请人可能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