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限制出境,也称出境限制,是指当事人因诉讼或仲裁,为了防止其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种限制当事人出境的手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致使生效判决不能执行的;(二)当事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具有隐藏、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情形的;(三)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将会转移、隐匿、变卖财产,致使生效判决不能执行的;(四)在办理委托公证时,未经被代理人同意,与他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五)其他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
财产保全限制出境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财产保全限制出境的对象主要是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包括:
财产保全限制出境的程序包括:
财产保全限制出境措施并非永久有效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出境。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不再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将裁定解除限制出境。
解除限制出境的情形包括:
对人民法院依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限制出境措施,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撤销限制出境裁定。反诉的当事人可以是被申请人,也可以是其他利害关系人。反诉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限制出境裁定的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16)民申6238号**
案情简介:原申请人因执行案款不能寻求被执行人聂某,故申请对被执行人聂某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对被执行人聂某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聂某不服,以原申请人恶意诉讼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撤销限制出境裁定。
裁判结果: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原申请人主张申请限制出境请求的诉讼请求事实明确,诉讼主体适格,具备诉讼条件,申请限制出境的理由正当,受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限制出境裁定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财产保全限制出境是一种对当事人出境行为进行限制的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但是,当事人对财产保全限制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撤销限制出境裁定。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会根据不同的案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是否采取财产保全限制出境措施以及是否解除限制出境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