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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费用由谁出
发布时间:2024-04-27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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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费用由谁出

导言

财产保全是在法律诉讼中保护当事人权利的重要措施,对防止被告转移、变卖或毁坏财产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申请财产保全也需要一定的费用,那么,这笔费用由谁承担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详细探讨,并结合司法实务中相关判例予以说明。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一般由申请人承担,但是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况。

  • 申请人诉请合理,但申请财产保全系人民法院主动采取,则由人民法院承担费用。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是为了共同利益,则由双方共同承担费用。
  • 申请人穷困,无力支付费用,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由国家财政承担。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原则,规定:

  • 人民法院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的数额为保全费用的两倍。
  • 人民法院因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裁定由人民法院承担保全费用。
  • li> 申请人已按规定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撤回申请或者其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并从申请人的担保中支付财产保全费用。

案例分析

以下是几个典型案例,说明了财产保全费用的承担问题:

  • 案例1: 最高人民法院(2018)民提字第275号

    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因必要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因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裁定由人民法院承担保全费用,本案中由人民法院承担保全费用。

  • 案例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字第164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人请求对共同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是为了共同利益,由双方共同承担费用。

  • 案例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申字第557号

    申请人因无力支付保全费用,申请人民法院代为支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没有审查义务,驳回申请人的请求。本案中,申请人应当自行承担保全费用。

结语

综上所述,申请财产保全费用一般由申请人承担,但法律和司法解释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当事人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承担方式,避免因费用问题影响财产保全的顺利进行。此外,当事人还应注意保管好相关票据,以便在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报销或减免费用。